我院办结首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4年7月1日,最高法《关于批准指定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正式实施。我院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开始承担起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和襄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审理工作。
由于铁路法院过去审理的都是比较专业的涉铁运输纠纷案件,对广义意义上的运输合同案件的审理领域还比较陌生。我院党组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要求从民事立案到审判部门一定要加强学习,多与上级法院的对口部门沟通、请教,并加强了审判业务庭的审判力量配备,为下一步更好的开展好此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通过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专门培训和到地方法院的考察学习,我们认识到,运输合同类案件虽然诉讼标的额有时并不多,但案件的法律关系普遍比较复杂,往往涉及到保险合同、挂靠企业、代收货款等等法律知识领域,且由于作为被告的物流运输公司规模小、操作运营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比较大。在此情况下,我院民庭坚持急用先学,在主管院长和庭长的带领下,通过布置有关法律法规的自学,相关疑难案例的集中讨论等多种形式,使全庭人员对运输合同案件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焦点难点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鼓励全庭人员就运输合同纠纷中不同类型案由积极撰写理论调研文章,在全庭形成了浓厚的学习、研讨氛围。
第一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移送审判庭后,从起诉状等材料了解到,该案诉讼标的额虽然只有一万余元,但在立案送达时,被告物流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着抵触情绪,既不配合法院签收立案文书,也表示不会参加开庭,法院只得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该案的审理可能会遇到很大的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民庭组织相关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讨论,认为如果采取缺席判决的简单处理方式,势必会造成判决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原、被告双方矛盾更加严重,案结事不了,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于是针对此案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寻找切入点,制定调解预案,并且于开庭前就开始认认真真的着手调解工作。
办案人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开始被告不理不睬,扬言开庭绝不会来,随便法院怎么判。通过对其耐心的释理讲法,告知其如果不参加开庭,视为自动放弃对权利的主张,失去了申辩的机会,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慢慢地被告对法官消除了敌意,并说出了自己的顾虑和想法:拒收文书主要是由于自己的弟弟才是运输合同的实际经营方,其弟弟把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到自己名下他并不知情,故我院在送达立案文书时,才采取了不予配合的态度,而且原告仍有运输费用并没有给自己结清。得知被告的真实想法后,办案人又与被告详细阐明了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以工商登记为准的法律原则,耐心地与原、被告双方反复沟通协调,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终于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共识和谅解,被告主动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原告在开庭前一天自愿到我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使这一案件得以圆满结案。此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双方当事人从针锋相对到化干戈为玉帛,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为我庭今后更好的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