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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主动延伸服务快捷审查一起立案管辖模糊案件受好评

时间: 2014-04-25 09:43 来源: 立案庭

近日,我院立案庭在立案审查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最高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精神,在立案接待时做到耐心细致,热情周到,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主动延伸服务,及时快捷地审查了一起立案管辖模糊案件,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月上旬,原告金某的代理律师从杭州千里迢迢来到我院,请求在我院起诉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中铁十一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设备欠款。立案庭初步审查后,发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发生纠纷后,约定由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按照法律规定,此案既然是协议管辖,当然就排除了我院的管辖权,不予受理是最简单、最省事的做法。

立案庭没有采取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而是耐心细致地询问代理律师,为什么不按照约定管辖条款,直接到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律师表示,这次专程到我院来起诉,是由于他曾经在我院代理过一起民事案件,认为我院审理案件规范、公正,及时、高效,给他留下了深刻而良好的印象,所以希望我院能受理此案。听完他的解释后,我院立案庭又认真、细致的审查了此案,对于最高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交流和探讨,经过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此案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此种类型的案件应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发生于该规定实施后,所以协议管辖条款由于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视为无效。

由于此案被告一方是住所地位于襄阳的铁路企业,这个案子的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没有约定到铁路法院受理,必将影响到铁路法院对这类案件管辖处理,我们把这个情况及时汇报给主管院领导,并与民事审判庭也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大家形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经过主动与此案被告方法律事务部联系沟通,询问我们的服务工作有什么需要改进之处,被告表示,此案由铁路法院管辖没有异议,这次合同约定管辖没有指定到铁路法院管辖,是由于签订该合同的工程项目部错误理解了法律事务部的意见,法律事务部将加强对各工程项目部的法律指导,今后再签订各类合同时,仍然约定到我院来管辖。

立案难诉讼难一直是当前老百姓对法院工作存在诟病的几大难点,我们在立案工作中坚持“少一事不如多一事”的指导思想,在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倡导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利民的要求下,我们做到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主动延伸了服务,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