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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取消限高事宜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申请人因汉阳法院一审(2019)鄂0105民初7394号执行案件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瞿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目前武汉市检察院已决定对此案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已受案。 现因被执行人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申请人于5月26日向汉阳法院办理了房屋财产担保,申请执行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能让公司正常经营,但执行局至今未能办理。 目前,有充分证据证明汉阳法院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存在严重错误,第三人瞿宜利出具给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的欠款金额虚增金额且不属实,另诉讼前瞿宜利及被执行人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的几十万元石材款,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隐瞒导致法院未认定,第三人瞿宜利5月4日递交的否认此案一审送货金额确认单的情况说明及瞿宜利递交的与陈孟铝微信聊天虚增30万元金额的截屏。 一审原告陈孟铝在电话录音里面表明第一期执行款50万元,他没有收到一分钱,全部由其代理律师贺春波,用于操作此案,其律师与一审法官黄丽明(因学历造假于河南公安找他当天立即辞职)系河南老乡关系,有理由相信此案存在巨额利益输送。 以上充分证明此案双方隐瞒债务已经全部凊偿的事实,双方恶意串通以虛假陈述、捏造身份、合同、侵权、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控告人履行债务,以虚假诉讼形式实施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行为,并导致一审法院开庭并基于二行为人捏造的事实做出错误判决,给控告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现申请贵委依职行使纪检监察 1、取消法人限高 2、如执行款无法追回,所有损失由汉阳法院进行赔偿 3、彻查此案 此致! 附件: 1、第三人瞿宜利递交的律师要他做假的真实情况“情况说明” 2、第三人瞿宜利递交的陈孟铝跟他写的“送货金额确认单” 3、瞿宜利递交的他与陈孟铝微信截屏 4、陈孟铝一审递交的瞿宜利签名虚构金额的“送货确认单” 4、省检察院受理抗诉通知书 申请人:淅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人:叶平 电话:15827154117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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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发信人:
叶平
发信时间:
2022/6/14 16:07:20
【信件回复】
信件已收悉,汉阳法院执行局将对信件所述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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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6/22 16:5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