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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人”“狗”不分判俅案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在审理(2021)鄂05民终字第551号、(2019)鄂0592民初770 号案件中“人”“狗”不分、玩弄法律、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故意违背事实,违反《证据规定》、凡不利对方当事人的证据不采纳不采信不说明、故意拖延办案,白天胡说、晚上瞎说、开口乱说,违法审判,枉法裁判! 一、实体上,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1、枉为员额,“人”“狗”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分。以不是“人”干的为判决依据。 2、双方提交的凡不利对方当事人的证据不采纳不采信不说明。 3、对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而未提交予以认定,并故意违背事实。 二、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玩弄法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有关规定。 2、违反最高法有关审判公开的规定。视最高法院规定为“放屁”! 3、故意以疑难案件为由违反规定拖延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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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张晓明
发信时间:
2021/11/29 12:02:24
【信件回复】
您好!您若对终审判决不服,请在有效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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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11/30 14: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