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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催促依法追究“非法拆毁‘DE LIN’轮”刑事责任 并责令靖江市泰和船舶有限公司赔偿的请求书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吕院长: 您好,现就贵院所保全的财产被拆了变卖一事向您反映,并请求您督促处理。 2017年7月27日,我们香港JLF控股有限公司(JLF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因与香港文浏国际航运有限公司(HONGKONG WENLIU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涉案抵押船舶“DE LIN”轮(中文:德林)。 贵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鄂72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香港文浏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名下的“DE LIN”轮。2017年7月28日,贵院将“DE LIN”轮在靖江市泰和船舶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永济港港口,法定代表人:陈亚峰,手机:13952629101)码头予以执行扣押,并在该轮上张贴了(2017)鄂72财保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保全后我司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鄂72民初1726号。在审理过程中,我司发现“DE LIN”轮已被非法拆毁,该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14条,并于2018年1月16日和4月2日向贵院报告上述情况,并递交了《要求依法追究“非法拆毁‘DE LIN’轮的刑事责任”请求书》,请贵院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扣押的“DE LIN”轮的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没有结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调整)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贵院没有责令责任人靖江市泰和船舶有限公司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10日,该案作出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我司向贵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鄂72执249号。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7月27日被终结本次执行。 在该案中,靖江市泰和船舶有限公司违法犯罪行为明显,但法院未予处理,司法尊严无法彰显,权利人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因此请求您督促承办人责令靖江市泰和船舶有限公司追回财产,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司同时也向长航公安局报案。 致 礼 香港JLF控股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洪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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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发信人:
洪加健
发信时间:
2022/3/3 10:52:33
【信件回复】
已转交至院执行局进行办理及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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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武汉海事法院
回复时间:
2022/5/16 10: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