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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裁判文书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本公司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在贵院(2020)鄂0503刑初50号案件本公司现履行完毕,现在申请撤销裁判文书撤销找马丽法官和审管办,都不给处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2020)鄂0503刑初50号判决书可以不公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其他相关网站,理由如下: 一、符合关于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第五项中设定的“兜底”条款,即表明不宜公示的裁判文书并非仅仅局限于国家秘密、未成年犯罪、调解案件、离婚诉讼等特定情景,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政策背景、公序良俗等情况综合判断。因此,请求贵院作出撤销(2020)鄂0503刑初50号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其他相关网站公布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六稳”、“六保”精神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精神就在于倡导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从而达到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六稳”,做到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的“六保”。 申请人作为深度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市场主体,深知自己的微小,如同市场经济中毛细血管一般存在的,但却也是我们国家市场经济千千万万微小主体的一员。申请人在能力范围内,为国家的就业、税收等贡献着自己绵薄的力量。希望贵院能秉持中央和政府的《意见》精神,给予一家微小的民营企业更多的关怀。 2、申请人的企业经营艰辛且不易,申请人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在面临资金周转困境的时候对外借款负债经营,并非不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诉讼案件发生,而是因彼时确实生意困境,一时无法筹措还款资金,最终导致案件被诉至贵院,进而生效民事判决书被公示于裁判文书网。 民事判决书公示于裁判文书网后,对申请人的业务经营、企业融资等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成了申请人的信用污点。现如今,申请人已完成还款义务,案件也已执行完毕,足见申请人之诚实信用。国家政策面对犯罪分子,尚且有从宽处理的温情,申请人在生意周转困难之际的负债最终形成的信用污点,已经极力弥补,撤销(2020)鄂0503刑初50号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公示,可以助力申请人更加积极灵活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服务,也符合中央和政府鼓励民营经营发展的文件精神。 综上,望贵院能允准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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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乔诗斌
发信时间:
2022/4/19 11:13:20
【信件回复】
您好!来信反映不将一审法律文书上网问题,请直接与承办法官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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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4/21 1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