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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借公益诉讼的名义 非法牟取经济利益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借公益诉讼的名义 非法牟取经济利益 ——揭露王文勇本人与绿发会这一社会组织如何开发、合作、经营公益诉讼业务,借公益之名、非法牟取巨额经济利益的违法事实。 武汉海事法院受理、移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绿发会)与被告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 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绿发会是借公益诉讼名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是王文勇本人与绿发会这一社会组织开发、合作经营公益诉讼业务、借此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依据有关规定,绿发会已经不再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绿发会从2015年开始与王文勇合作、开发、盈利性的共同经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业务,一直是以盈利性的非法牟利为目的,严格说从2015年开始、自始就不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只是社会公众、当事人、法院等有关机关不知道这一黑色内幕。 关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在全国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问题: 有个“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本文简称 绿发会)的社会组织,在该组织工作人员、法律部主任、总法律顾问、又对外称是律师的王文勇(他是深圳市的律师)这人煽动下,王文勇与绿发会约定合作开发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业务,通过公益诉讼搞钱、双方各得50%的收益分成。继而不择手段的借公益诉讼名义、打着环境公益旗号,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公益诉讼违法牟取巨额经济利益。是被法律所禁止、典型的社会组织通过公益诉讼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已向各级纪委监委、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举报。 在该组织人员、法律部主任、总法律顾问、绿发会某项目负责人、律师等多重身份的王文勇错误带领下,由王文勇负责和总体控制、在全国提起大量公益诉讼,但绝非以保护环境和公益为目的,是借公益之名,专找有钱有影响的大企业和政府部门(本案就是这样),抓住被告环境侵权及害怕造成社会影响等心理、短处、软肋、不利等,花钱买通专家、根据需要发表所谓专家意见,通过炒作案件、对被告和受诉法院施压,逼迫被告“认输”屈辱求饶、威逼法院和承办法官、说通说服甚至“串通”法官调解,借机向被告索取钱财、从中牟利、敲诈勒索。本案就是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如果给钱和解、非法调解、属于严重违法、已向中纪委等各级纪委监委和各级法院及检察院举报;他们在所有案中,提供大量与案无关的虚假票据、个人生活消费票据、要求被告承担所谓办案费,借机向被告索要几十万、上百万甚至更多钱。绿发会在全国各地公益诉讼案中,王文勇根据需要随意填写身份,一会儿说是绿发会工作人员、以其工作人员身份出现,又说是律师、以律师身份出现。下图是绿发会年度报告,王文勇律师又是绿发会人员。 绿发会根本不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是以捞钱、牟取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这里仅举一例:下图是公开可查的绿发会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还有很多未分开、查不到的),在财务账目“其他收入”中,专设“公益诉讼项目”收入这一项目。 经王文勇开发、绿发会同意,王文勇律师专门与绿发会多年长期合作开展公益诉讼业务,由王文勇负责和总体控制、以绿发会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利用公益诉讼从中牟取巨额经济利益。比如:仅在其中一处,绿发会在2020年前就向王文勇支付了五百多万元的费用,这仅是其中一处、仅仅是在2020年之前、不是全部,如果彻查、应该会查出更多、更大的非法交易数额。通过绿发会这些年来起诉的、法院实际立案的、以及未起诉或者起诉后未立案的所谓诉前调解的、绿发会办理的所有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和被告单位处,可以查到、查清其所有非法牟利事实。应当立案彻查绿发会起诉的所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绿发会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获得巨额利益、有钱向王文勇支付巨额费用(仅其中一处就向王文勇支付五百多万元的费用,还不是全部),在公益诉讼中却申请缓交和免交诉讼费,明显不合法。司法机关应依法彻查,杜绝和避免王文勇及绿发会利用公益诉讼、借公益之名非法牟取经济利益,净化公益诉讼环境、真正实现和回归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目的,彻底制止和打击王文勇及绿发会这种利用公益诉讼非法牟利行为。 在公益诉讼的所有案件中都提供虚假票据、直接索要钱财这两种行为,是王文勇及绿发会传统直接牟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他们还开辟了新型、高端、更大、变相、间接的牟取经济利益方法。就是把被告应承担的几百万、上千万、几千万、上亿元巨额赔偿款,以设立所谓慈善信托方式、或者参与修复治理,直接或间接变成王文勇及绿发会实际控制、使用的金库,从中牟取更大非法利益。把公益诉讼中被告的赔偿款设为信托没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这是王文勇及绿发会借信托直接或间接控制信托资金从中牟利的一种手段。仅举一例:湖北宜化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将被告宜化公司因环境侵权应承担的700万元巨额环境损害赔偿款,非法设为所谓的慈善信托,然后由王文勇及绿发会直接控制,从中牟利。 拿出信托“财产”的主体是被告,而这里的“财产”是被告应承担侵权行为的赔偿款。绿发会作为原告,因诉讼由被告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和巨额赔偿;王文勇极力促成设立信托,再由其选定熟悉的信托公司,选定其长期合作的律师、甚至是绿发会人员作为监察人,绿发会自己当公益顾问,决策委员会由其决定、专家等人都由其选择长期合作、长期拿其钱、甚至是绿发会的理事作为决策委员会成员,都是听他们话、为他们说话、为绿发会自己办事的人。整个信托活动都由王文勇及绿发会决定和控制,这些赔偿款设立的所谓慈善信托资金、却成了王文勇及绿发会自己决定使用的钱财,以公益名义、变成了自己随意使用的金库、自己选定项目、直接或间接投资,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获得非法利益。这才是王文勇及绿发会在公益诉讼案中极力促成、把被告的巨额环境侵权赔偿款设为信托的真实原因和目的。下图是宜化公司700万元信托专家组成员之一(周珂),他却是绿发会的理事。 依据有关规定,将公益诉讼案的赔偿款设为信托,没有法律依据、违法。将被告因侵权应承担的赔偿款设为信托,其“财产”来源是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款,被告的赔偿款不再是其“财产”。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行为。用于慈善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其财产”。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的行为。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因侵权应承担的赔偿款,是其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款已不是被告的“财产”、不再属“其财产”、不再享有“财产权”;被告对该赔偿款,不再享有所有权、处分权。被告将已不属“其”所有的“财产”、不再是“其财产”、不再享有“其财产权”的赔偿款,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法。 将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款、已经不属其所有的“财产”、不再享有“其财产权”的赔偿款,以委托人名义、以“其财产”“其财产权”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所有权的处分权、作为信托的委托人设立信托,无法律依据、严重违法。而且,侵权人因将赔偿款设为慈善信托,却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下哪有此理! 下图:是绿发会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其利用违法牟利的经济利益非法从事经营、投资办企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不得从事经营和营利活动,而且是绿发会人员违法担当企业高管。 ,绿发会的工作人员,违法在其投资的企业任职、领取报酬。 王文勇律师与绿发会合作,借公益诉讼的名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对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上述大量利用非法手段牟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请有关部门严格把关、依法查处!依有关规定,绿发会已经不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绿发会曾因违法行为,被民政部年检不合格。 绿发会起诉的其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绿发会实质是借公益诉讼名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是王文勇本人与绿发会这一社会组织开发、合作、经营公益诉讼业务、借此非法牟取巨额经济利益的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本文反映的问题,真实、绝非编造虚假事实,经得起调查、更加希望有关机关调查核实。上述问题是之前发生在全国各地的、本案及各案也是这样、之后在全国任何地方都会发生;公益诉讼涉及公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所有的地方和全社会所有的人。因此,希望接受情况反映的司法(纪委、检察院、法院)机关依法进行监督,避免此类事再次发生,杜绝和避免王文勇及绿发会利用公益诉讼、借公益之名非法牟取经济利益,净化公益诉讼环境、真正实现和回归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目的,彻底制止和打击王文勇及绿发会这种利用公益诉讼非法牟利行为,避免在各地再次发生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的类似事情。 另请将此举报材料转: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 此 致 中纪委监委、湖北省纪委监委、宜昌市纪委监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宜昌市海事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绿发会环境公益诉讼违法行为情况的知情者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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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为民
发信时间:
2022/4/14 11:25:27
【信件回复】
您好!来信反映绿发会借公益之名、非法牟取巨额经济利益的违法事实,应先向相关部门报案,等待其查处结果后,再对所涉相关案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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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4/18 14: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