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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执行法官滥用执行权力导致公司社会评价受损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我司与洪贤盛、洪艳、洪阳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21)鄂0203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我司收到文书后与一审 承办法官沟通,将案涉款项共计11662.46元支付至贵院案款账户,此为背景。 2022年6月10日,我司收到贵院作出的(2022)鄂0203执45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司支付款项11662.46元及75元执行费至贵院账户。执行法官是郑安强,其电话是17015343486。 接到执行通知后,代理人陈敬业立刻将案涉款项的银行支付回单通过微信发送给郑安强法官,解释我司已经按法律规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请求郑安强法官将我司作为被执行人挂网案件信息从网上撤回,否则将影响我司对外业务开展,且会极大影响社会公众对我司的评价。郑安强法官核实了我司履行情况后,拒绝将挂网案件撤回。理由是其他案件当事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我司也只能一同作为被执行人出现在执行网页上。其后,代理人陈敬业律师一直跟郑法官沟通,但郑法官一直不予理睬且态度傲慢。 我司认为,本案涉及的款项我司已实际支付了且向相关承办人员提供了支付银行回单,本案执行本就没有事实基础,而执行局盲目地、机械地对我司采取执行措施已然极其不合理,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也未能及时取消,严重响了我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也违反了湖北高院有关优化经商环境的指示精神。 现就相关情况予以反映,望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建议贵院对类似情形优化执行程序,不能盲目的一刀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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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陈敬业
发信时间:
2022/6/21 14:32:07
【信件回复】
请直接与承办法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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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7/12 16: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