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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妥善处理一起律师状告列车晚点案

时间: 2016-08-05 10:58 来源: 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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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金庭长、许庭长做了这么多工作,虽然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但我感到自己并没有完全败诉。能够让铁路部门意识到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的重要性,以此案警醒自己,能够让我以一名普通旅客的身份,通过此案了解到铁路部门的工作流程和作业难度,从而试着去理解他们,我感到从中确实学到了不少知识。”这是7月19日上午,我院民庭对原告刘某诉被告武汉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后,原告刘某握着民庭法官的手有感而发的一段场景。

今年4月23日,刘某在武昌火车站准备乘坐K1168次列车到襄阳,在武昌火车站候车时,遭遇列车晚点3个小时,刘某作为一名维权意识较强的职业律师,又曾经当过民事法官,在一群律师朋友的支持下,到我院起诉武汉铁路局,要求武汉铁路局赔偿自己500元损失费,并向自己赔礼道歉。起诉之初,刘某和他的朋友强调,之所以状告铁路局,不是为了区区500元,而是对武汉铁路局在列车晚点后未采取相应的配套服务措施表示不理解,认为此案较典型,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评论,以促进我国铁路运输服务行业的工作质效,甚至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其实,此类民事纠纷案件在我院已不是第一次受理,随着人们的时间观念以及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增强,旅客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导致旅客与铁路部门之间时常会发生晚点纠纷,旅客列车晚点索赔案件也逐步增加。由于此类案件情况特殊,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不良后果,因此,院领导高度重视,审理法官严格依法、依规,确保了案件的公平公正。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耐心疏导、细致扎实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虽然此案最终由于不可抗力免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调解工作一直贯穿案件始终,并通过反复的释法说理,使双方当事人都开始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案件宣判后,被告代理人主动找到原告刘某真诚的赔礼道歉,而原告也逐渐开始体谅铁路部门的难处,并对我院民事判决书的说理表示赞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虽然未予支持,但作为该案被告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以此警醒自己,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一切为了旅客,一切服务旅客,使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能够相互理解,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刘某认为,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有这么一段话,自己的官司没有白打,案件也并未完全败诉,这在法治上已经是一个进步。此案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使原本一起十分敏感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案结事了,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