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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马锡五审判”精神,法庭走进农户家门口

——我院异地审结一起老年人犯罪案件

时间: 2015-05-08 16:50 来源: 刑事庭

日前,襄阳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公安处和检察院一道,驱车两百多公里,把法庭搬至犯罪嫌疑人家门口,开庭审结了一起老年人出售、购买假币案,经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这是该院发扬“马锡五审判”精神,落实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又一新举措。

2014年10月,湖北省京山县某乡村74周岁的沈某从武汉、应城等地购买了大量伪造的人民币,多次转卖给80周岁的同乡涂某。当涂某在京山火车站使用假币时被人发现并发案,同时民警从涂某处搜出假币10500元。随后,公安民警将出售假币的沈某抓获。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考虑到二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以及犯罪情节,对二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诉机关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当主审人得知沈某和涂某年事已高,身体欠佳,听力不好,行动不便,且二被告均取保候审于家中时,主审人秉着司法为民的理念,为方便被告人到庭受审,在得到主管领导的同意后,决定到被告人居住地开庭审理此案。

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并保证院外法庭审理的质量和效果,主审人与铁路检察院、公安处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开庭准备了审判横幅,购买了国徽,调试了录像机、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设备,为把法庭搬至被告人家门口做好了充分准备。

4月23日14时,临时搭建的审判庭旁听席上已是座无虚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案件审理正式开始。庭审中,主审人除严格按照庭审的法定程序审理外,还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使被告人和旁听群众明白了购买和使用假币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最后法庭鉴于两名被告人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并深刻悔悟,法庭当庭作出判决,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两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并表示服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认真改造,再不做违法犯罪之事。

图一 法庭向被告人沈某发问

图二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图三 临时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