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异地联动 “老赖”无处遁形
近日,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用身份证件案件中,发现被告人作为另案被执行人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形,随即将该线索移送异地原执行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有力打击了“老赖”规避执行的侥幸心理,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措施是我国执行工作中的一种强制措施,通过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高档交通工具等方式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执行措施手段的公开化透明化,为规避执行,部分“老赖”想尽办法违反限制消费令,使得限高措施流于形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法院权威。
该起盗用身份证件案中,被告人鲁某某作为郑州某装饰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借款合同纠纷被郑州市管城区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鲁某某并未因限高而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反而觉得限高影响其正常出行,动起“歪脑筋”逃避限高。他利用捡拾的他人身份证购买G字头高铁列车车票,用自己的身份证购买限高外列车短途车票刷脸进站,进站后再乘坐高铁列车。自2023年2月至2024年12月,鲁某某先后51次盗用他人身份证购买高铁车票,情节严重,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法院依法判处鲁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虽然鲁某某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其违反法院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也应当受到处罚,襄铁法院遂向原执行法院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发函,移送鲁某某违反限制消费令的线索。管城法院收函后高度重视,依据本案事实对鲁某某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鲁某某被罚款后,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该处罚也有效的震慑了其他企图逃避限高的被执行人。
近年来,襄铁法院坚持在执法办案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普法宣传、司法建议、多方联动等形式,推动相关社会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在用司法裁判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还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