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铁法院召开首例执行听证会 切实推进“阳光执行”
2016年1月21日上午9时,襄铁法院首次召开执行听证会,对一起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听证。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某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襄铁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然而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某向襄铁法院申请执行,襄铁法院依法扣押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混凝土搅拌车一台。
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案外人某公司向襄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中止襄铁法院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异议人称,2013年1月8日,其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分行签订了《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分行为其公司销售车辆办理按揭贷款,其公司提供车辆回购担保;2013年5月23日,刘某某与其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刘某某购买其公司销售的混凝土搅拌车13台,支付首付款20%,剩余部分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刘某某给车辆上牌,并将车辆抵押给贷款银行;后因刘某某未能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其公司与刘某某、襄阳某物流公司(所购车辆挂靠公司)、襄阳某科技公司(所购车辆担保公司)签订《四方协议》,约定刘某某将车辆交还其公司,由其公司帮刘某某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其据此认为被扣押车辆虽仍登记在刘某某名下,但实际已由其公司回购,车辆归其公司所有,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将扣押车辆交还其公司。
这起执行异议案件牵涉多方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襄铁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决定由合议庭评议后再作出裁决。听证会做到了有证举在会上、有理辩在会上、有理说在会上,整个过程阳光、透明,不仅有助于解决矛盾纠纷,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法院执行工作公开程度,提高社会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