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优秀裁判文书-执05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7102执5号
申请执行人:张全志,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白湾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张全新,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白湾村五组。
被执行人:襄阳护汉砂石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竹条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崔丽,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7)鄂7102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襄阳护汉砂石经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全志运费27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100元,承担执行费42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护汉砂石经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 527元;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 军
二Ο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