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02号案送达执行通知书公告
时间: 2015-06-16 16:12
郧县德生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铁民再初字第00001号、(2014)鄂武铁中法再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02号武汉铁路襄阳金利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你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02-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武汉铁路襄阳金利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偿还120万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2.3万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或将你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5年06月10日人民法院报G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