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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科学构建司法统计数据监督体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高憬宏

时间: 2015-06-18 08:11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海量的司法统计数据作为人民法院“大数据”应用的基本要素,已成为可循环、持续利用的宝贵资源。司法统计数据的质量问题,涉及数据收集、使用、发布等整个过程,其重要性已毋庸置疑。目前,各地各级法院的监督制度并不规范统一,监督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构建司法统计数据监督体系,确保海量数据质量,已成为人民法院“大数据”应用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司法统计数据监督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一)保障数据价值应用的必要前提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种矛盾不断涌现,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司法统计数据作为社会公共信息资源之一,可以通过对其蕴含的海量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挖掘统计信息背后的经济社会问题,形成有价值、高质量的成果,为司法审判、立法修法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海量数据信息价值的充分应用,需要坚实的质量基础,对数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二)实现法院科学管理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各级法院越来越注重加强科学管理。科学的管理需要数据信息支撑,这在客观上也促使司法统计的转型,即司法统计工作广度和深度的延伸。例如,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以来,审判管理也从原来的模糊化、抽象化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数据可以直观地反映审判活动的实际运行状况,只有掌握相关数据,才能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管理对象,科学制定管理对策,准确评估管理绩效。因此,数据的准确性决定了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加强数据监督对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司法统计公开趋势的必然要求

  司法统计数据作为社会公共信息资源之一,通过整合、挖掘、分析,公布其所蕴含的社情民意信息、社会治安信息、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可以用来宣传成就、应对质疑、检验决策,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需求,以及社会领域“大数据”的应用需要,形成信息数据的增量效益。在这其中,数据质量直接影响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加强数据质量监督,有助于增进社会对司法的正确认知。

  二、现有司法统计数据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规定过于笼统。有的法院内部没有专门的司法统计数据监督制度,监督管理的内容散见于目标管理考核等其他规定中;即使有专门制度的,也多是一些原则性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监督范围较为狭窄。大部分法院仅限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和本院内部报送的统计报表的监督检查,至于案件流转过程中信息项的真实、准确、全面,完全依赖于立案、审判和执行人员原始录入时的责任心和认真程度,一般都未纳入到监督范围中。

  三是监督方式方法单一。大多事后监督,统计数据错误已经形成,很难予以纠正。监督方法也只是借助系统软件功能来检验表内数据和表间数据是否无误,其他方式较少且效果不突出。

  四是监督措施执行不力。发现问题一般仅限于口头警告,没有纳入单位及个人绩效考核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缺乏激励机制,制约了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构建司法统计数据监督体系的对策建议

  切实提高司法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司法统计数据功能,必须从司法统计标准化建设基础抓起,加强监督机制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以信息化平台为依托,构建科学的数据监督体系。

  (一)加强司法统计的标准化建设

  一是加强司法统计信息的标准化建设。明确司法统计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反映案件内容、程序运行、效果评价、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数据。规范采集程序,包括采集前要利用各项逻辑校验、统计规则来保证案件信息数据、裁判文书、司法统计汇总数据三者之间的一致,实现以人工录入案件信息数据为基础,以裁判文书管理系统智能提取信息校验为补充,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取完整的案件信息,自动生成司法统计数据。

  二是加强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的标准化建设。科学设计司法统计指标体系,要遵循类型化、差别化的原则,分别设计适用于数据汇总、监督管理、质量评估、态势分析等方面的指标体系,逐步构建覆盖全面、应用有别的指标群。对不同法院、不同条线设定不同的指标合理区间和权重系数配比,增强统计指标的可比较性。要对指标含义、评价范围和计算标准进行附注说明,根据实践应用,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检验修正。

  三是加强司法统计操作管理的标准化建设。出台全国统一、规范、合理的司法统计操作流程标准化规范,充分考虑司法统计工作中的各个项目、各个阶段,以及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庭各个层面的需求。在设计上,既要包括司法统计的横向流程,也要包括纵向流程。各地各级法院再结合实际,按照统一标准,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立案、审理、执行、结案和归档各阶段的录入要求,保障案件信息资料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二)构建“条块结合”、“四位一体”层级监督体系

  一是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理念。目前,各地法院的数据监督大多侧重在内部监督。但“大数据”应用趋势,决定了人民法院需要建立统计信息发布机制,向社会各界提供及时方便的统计信息服务。按照我国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数据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司法统计信息数据统一归口管理,由司法统计机构审核并对外发布,避免“数出多门”引发数据失信。公布时,应将发布数据的统计口径和范围、数据的来源渠道和采集方式、指标含义和计算标准等予以明确,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解读数据的变化,客观评价公正司法水平、理性看待问题不足、自觉认同司法权威和公信。

  二是采取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监督工作的重点应首先放在事中监督,并辅之以事后监督。基层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统计运行状况动态跟踪监测,统计部门做到对案件信息的原始记录、采集、处理、流转、存储、利用各个节点的监控、反馈、修正,确保统计数据有根有据,监管无盲区。建立案件重点信息登记制度,对转入本节点的案件信息,负责人员均需与案件卷宗一一核查,发现有误立即反馈上一节点。生成统计报表时,兼职统计员要对本部门报表出错追究到个案。统计人员要对各单位上报的所有报表进行一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同时,还应不定时对统计信息进行抽查、核对,对异常数据及时予以核实。

  三是采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要通过定期巡回检查、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个别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统计的监督检查。一方面派驻检查组对下级法院进行专项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抽查卷宗文书、座谈访谈等活动,对诉讼、执行和信访案件相关的报表数据、质量评估指标数据等进行核实;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借助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采取科技手段随机抽查下级法院案件信息情况,通过网上监控、调取电子卷宗、电话核实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是健全完善数据质量奖惩机制。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机构和提供司法统计数据的相关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司法统计数据。在组织开展司法统计工作检查活动中,对于按时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以及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错报、漏报、迟报数据的统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故意瞒报、拒报、伪造、篡改或屡次迟报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以及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统计人员,要按照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大力开发司法统计信息化监督平台

  一是拓宽软件系统的信息化应用功能。进一步加大司法统计软件的信息智能提取、自动校验、多元检索的技术投入,与现有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和裁判文书系统实现有效对接,直接提取案件信息生成统计数据。不断开发软件中案件信息的逻辑监测、检索、预警功能,做到自动提示并防止审判信息的漏输、错输,通过设置数据纠正程序,对错误信息予以及时更正,从源头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另外,系统后台设置也要充分考虑后续功能拓展的需要。

  二是建立案件信息一体化管理系统。从全国各地法院来看,现有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存在重复开发、多头开发现象,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执行等多个系统并存,各系统标准不一、互不相通、互不兼容。因此,有必要顶层设计开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坚持审判、统计、管理一体开发,保证上下、条线、区域统一规划,建立以立案和结案相结合的“一头一尾”案件信息采集新模式。改变以往依靠司法统计报表汇总统计数据的落后做法,采取以信息项作为反映案件状态和司法统计基础单位的司法统计方法。

  三是建设全国法院司法信息数据库。要打破“数据孤岛”现象,真正实现四级法院司法统计信息互通共享,就要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同时,配套建立起全国法院司法信息数据库。由案件信息数据、裁判文书及统计报表数据组成的司法信息,根据来源分别保存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数据库中,通过层级汇总形成全国数据库,数据库之间建立连接,可以根据不同需要提取所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