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严格落实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查明一起缓刑服刑人员犯新罪的案件
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收购正在使用中的列车蓄电池的案件中,查明其中一名被告人系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判决撤销其缓刑,数罪并罚。
本案被告人汪某是一名从事废品回收的人员,在本市开有一家废品回收店,从事废品回收经营已有十多年。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本案被告人李某从襄阳南车站内暂停列车车底拆盗蓄电池76块,价值人民币近5万元。当被告人李某带着这些盗窃来的蓄电池来到汪某的回收店里时,尽管对这些蓄电池的来历产生怀疑,但受利益驱动,汪某在明知可能是不法财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赃,侦查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我院后,审判人员根据现有证据认为,汪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对汪某仍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拟对其适用缓刑,且依照相关规定,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发出了社会调查函。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在接到调查函后,很快向我院反馈了汪某正处于缓刑考验期限内并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审判人员立即通知侦查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证实汪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至2016年6月。很显然,如果本案对汪某的指控能够成立,其就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前后罪合并执行。鉴于此,审判人员当即决定对汪某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电话通知汪某到我院报到,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但汪某已察觉自己隐瞒处于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事实被法院发现,很有可能会被逮捕,便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拒不到我院报到,而且关闭手机,使审判人员无法与之联系。眼看案件确定的开庭时间临近,如果被告人不到案,案件将中止审理。但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审判人员立即调整工作方案,一方面通知公安机关对汪某展开抓捕工作,另一方面多次与汪某的家属和辩护人电话联系,明确告知他们汪某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求他们配合法院做好汪某的工作,打消其心中的顾虑,面对现实,依法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在审判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在开庭当天,汪某如期来到我院参加开庭,并在庭审中认罪、悔罪,配合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措施。最后,我院根据全案的证据与事实,判决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依法撤销其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后,被告人汪某及其家属都表示服判息诉,并对审判人员所做的工作表示充分的理解和认可。
在该案的审理中,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未全面收集调取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材料,但审判人员严格落实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查明被告人处于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事实,而且面对被告人不配合诉讼的情况,积极通过对其家属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和释法,督促被告人到案,保证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该案的圆满审结,展示了我院刑事审判人员对案件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以及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处理问题的工作能力。我院通过依法办案,既打击了犯罪,维护了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又在案件审理中开展法律教育,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图一 审判员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
图二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