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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刑庭成功调解2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时间: 2016-09-01 17:33 来源: 刑事庭

近日,我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的2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充分运用调解方法,使被告人在开庭前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7月中旬,刑庭受理了公诉机关移送的被告人周某寻衅滋事一案,同时被害人尚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周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7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应朋友之邀到随州市找工作无果,遂从随州车站乘上襄阳开往青岛的K1198次列车。因其找工作不顺心,上车后便以喝酒发泄情绪,在酒精的刺激下,随意殴打了邻座的旅客尚某,造成尚轻伤二级。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曾就民事赔偿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过调解,但因被害人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主审人一方面针对被害人所提出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向被害人做深入细致地讲解,让被害人了解到其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项目没有法律依据,而其它赔偿项目有的要求也超出了法定范围,同时建议其考虑被告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被害人听取了主审人的意见后,主动降低了要求赔偿的数额。另一方面主审人向被告人讲明主动赔偿对其刑事部分量刑的影响。经过反复的释法说理教育,周某愿意主动赔偿并给远方的家人打了电话。后周某的亲属专程从黑龙江赶到襄阳,送来了经家人多方筹集到的赔偿款1.2万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jpg

8月初,刑庭还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蔚某与被害人常某均在襄阳北站从事货物装卸经营,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很多矛盾,此次又因货物装卸用工问题发生冲突,蔚某将常某的鼻骨、掌骨打成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在案件审理中,被害人常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蔚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且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主审人和被害人沟通后发现,常某之所以提出高额赔偿要求且不接受调解的原因,系蔚某长期干扰常某的正常经营,常此次想通过法院对蔚某重判出出胸中恶气。在找到被害人的心结所在后,主审人和庭长便有针对性地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首先通过法律教育,让被告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其表示不仅愿意真诚地向被害人道歉,而且愿意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看到被告人的态度和诚意后,主审人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被害人,并做其思想工作,劝导其要和气生财,冤家宜解不宜结。经过主审人和庭长多次与双方背靠背的协调,被害人同意先由被告人道歉,然后再谈赔偿问题;而被告人蔚某也积极将赔偿款准备到位。823,主审人和庭长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被害人感受到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化解了心中的怨气,接受了被告人的道歉,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当场向被害人一次性履行了赔偿款7万元,并写下书面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经营,被害人也对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被害人及亲属当场感慨地说:“虽然第一次到法院,但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也感谢法官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害人与被告人握手言和.jpg

2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避免了判决结案可能导致的双方矛盾对立、审理活动久拖不决、法院与争议双方都耗时费力等现象的发生,而且调解时双方的协商让步也为赔偿内容的实际执行扫清了障碍,免去了被害人空有赔偿判决而得不到实际赔偿金的无奈和担心,减少了法院的申诉、信访压力。近年来,我院刑庭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注重发挥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到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并坚持确保赔偿款必须在刑事判决前一次性到位,从而切实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刑庭还注意正确处理好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在鼓励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将其作为重要情节在刑事部分量刑予以从轻处罚考虑的同时,认真把握从轻处罚的适用,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即使积极赔偿被告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严惩的依然严惩,避免让人产生 “花钱买刑”的质疑;而对那些轻微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则坚持“调解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依法从宽处罚,体现宽严相济,切实做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