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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考勤管理及考核追究办法

时间: 2014-01-10 11:13 来源: 政治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干警作风建设,保证法院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状况是核定、支付岗位工资、津补贴的基本依据;部门领导对于考勤管理负有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院干警应自觉遵守纪律规范,增强“国家审判机关”形象和“公务员”身份认识,正确处理出勤与履行岗位职责的关系,家务与公务的关系,个人自由与组织纪律的关系,争做遵守纪律的模范。

第二章 考 勤

第四条 全体干警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 各部门内勤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记录、表报等有关事宜,做到表报与实际出勤情况相统一。考勤记录每天要及时填写,做到准确无误、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干警出勤状况。各部门的考勤表,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每月26日前报政治处。发现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追究。

第六条 全院性会议,由政治处负责考勤记录,负责核查出勤、缺勤情况。

第七条 政治处定期在院务会上通报各部门考勤执行情况。

第三章 请 假

第八条 法定休假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节奏合理安排。统一安排的公休活动应冲减公休总天数。病假应具有医疗机构门诊认定证明。工作日一般不准请假(特殊情况如生、老、病、灾、祸除外)。

第九条 请假必须履行书面审批手续,由部门负责人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内勤登记、政治处留存。

第十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1)中层副职及一般干警请假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批准;(2)中层正职请假一天以内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二天以上的,由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批准;(3)院党组成员请假的,由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公休假、婚嫁、探亲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假期期满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假期期满,特殊原因确需续假者应在期满前履行续假批准手续,未经批准、故意超假不归的,视为旷工。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假、探亲假、产假、丧假等期间视为出勤。

第四章 追 究

第十四条 赏罚追究。对全年出满勤的干警给予奖励,作为年度推优、评先的条件。

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10天,病、事假累计超过25天,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旷工一天以上的,年终考评不得推优、评先。

第十五条 考核追究。考勤纳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作为减免生活补贴、加班津贴的依据。

无故旷工一天以上的,核减当月岗位津贴(警务),取消年度考核奖励;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包括5天),扣减当月生活补贴的50%;迟到、早退以次数累计,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行政追究。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除核减工资、免除年度绩效考核奖,并依照有关政纪规定予以惩戒处分。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部门领导应充分履行纪律教育管理职责,对教育不严、管理不力、越权批假、中庸和事、以情代纪等导致违纪问题的应承担失职责任,受到相应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各项法定假期时间

                    二一四年一月九日

附:各项法定假期时间

1、干警探亲假待遇:(1)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和父母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2)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也可两年合并,假期45天,路费报销。(3)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路费报销,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4)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路费在本人实际收入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2、干警年休假待遇:(1)干警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干警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干警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3)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使用,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可两次或多次使用,也可同探亲假、婚假、产假合并使用。(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5)干警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年休假:干警当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含20天);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干警病假待遇:(1)干警休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工资全额发放;(2)干警连续休病假3~6个月的,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发放;(3)干警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按80%发放。

4、干警事假待遇:当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要扣发基本工资。一年内超过规定假期的,原则上取消当年评先、选优的资格。

5、干警婚、丧假待遇:(1)结婚者给予3天婚假,凡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增加婚假15天;(2)凡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予3天丧假。公婆或岳父母死亡的,也比照此规定执行;(3)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6、干警产假、哺乳假待遇:(1)女干警产假假期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对实行晚育的(已婚女干警二十四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配偶10天护理假;(3)已婚女干警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与15~3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与42天产假;(4)女干警产假期满上班后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时间为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