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写诉状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起诉状可以用打印机打印或使用蓝黑、碳素墨水的钢笔书写,起诉书落款须起诉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复印无效。
3、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通讯方式;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起诉状及其他材料均须A4纸张。
四、提供立案的其他材料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原告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4、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向法院提供证据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证据种类有:㈠书证;㈡物证;㈢视听资料;㈣证人证言;㈤当事人的陈述;㈥鉴定结论;㈦勘验笔录。
4、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6、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六、诉讼代理人
1、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3、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七、办案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八、财产保全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十、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