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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规则》修订过程中是如何对各类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进行平衡的?

时间: 2016-04-18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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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庭规则》是1993年制定的。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其已经难以适应庭审活动的实际需要,也无法满足各类主体的不同需求。为适应法律的新规定,体现改革的新精神,满足群众的新期待,修订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基层广泛收集各级法院法官的意见,掌握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需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了解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多次到全国律协座谈,反复听取律师对庭审活动的要求和建议;邀请法学专家逐条论证,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契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听取立法机关的意见,确保规定内容于法有据。在决策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先后三次开会进行讨论,慎重考量《法庭规则》所要体现的各项价值,综合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全面回应各方关切。主要体现有以下几点:一是通过规定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体现控辩双方权利平等。二是实现诉讼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不仅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而且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三是在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的同时,又规定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较好地实现庭审公开与诉讼参与人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保护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