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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范围之二:刑事案件管辖

时间: 2012-07-21 11:29 来源: 研究室

刑事审判,主要受理由襄阳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起诉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受理的案件。即:武汉铁路局管内由襄阳铁路公安处管辖区内的车站及候车区域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机关、厂、站段等铁路单位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旅客列车上及运行或停留的货物列车上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发生在铁路沿线的盗窃、破坏铁路器材和主要设施的案件及铁路职工在铁路线上执行任务中遭受严重侵害的普通刑事案件;武汉铁路局管内由襄阳铁路公安处管辖区内的单位和主办的集体单位内部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属于铁路公安部门管辖区内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受理发生在襄阳铁路公安处管辖区内铁路运输系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铁路公安管辖区内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求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