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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 2012-08-10 20:20 来源: 立案庭

一、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在作出判决之前,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二、适用财产保全应符合什么条件?

第一,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因为诉讼请求有给付内容,才涉及将来的执行问题。

第二,采取财产保全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有将争执的标的物或有关的财产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挥霍或抽逃资金等行为,可能使将来判决给付的内容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其他原因”是指争议的标的物因自然原因难以保存,比如日久容易变质、腐坏,或者受季节时间的影响,使标的物的价格急剧降低、贬值等,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而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不能执行”是指标的物或有关财物已经不存在了,无法执行。“难以执行”是指标的物或有关的财物已被转移、隐匿,不易查找等。

三、采取财产保全有何程序规定?

一种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采取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财产保全的原因和财产保全标的物或有关财产的种类、价额和所在地,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另一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的。

由于财产保全是在判决生效以前对标的物或其他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财产保全的情况不存在,或者申请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败诉,可能会给被申请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则驳回申请。

四、财产保全的范围是什么?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前者是指财产保全的财物的价值或金额,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数额,或者说在数额上两者应该大体相等,以免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后者是指被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虽然不是诉讼标的物,但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并与本案有牵连的财物,其价值也应与本案诉讼请求的数额大体相等。

五、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即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是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后采取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对方利害关系人财产的重大损失,以致于无法挽回和难以补救的,对方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六、申请诉前保全应注意什么问题?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因采取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和采取财产保全所支付的费用,应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