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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访、司法拍卖、廉洁规范执行等三个文件

时间: 2018-10-24 17:10 来源: 执行局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

执行信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信访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15号)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新媒体留言、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我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及投诉请求。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当天值班人员负责接待来访和办理信访事项,执行指挥中心书记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负责信访登记事项。登记人员在接收到相关信访材料或者信息后,应当立即登入涉执申诉信访平台对相关信息登记并将信访申请书、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文书、信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系统,登记内容应准确、完整。

第四条 登记人员在登记完成后,应当立即提交执行局负责人审核是否属于执行信访受理范围。对属于执行信访受理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对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予以剔除。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当天值班人员根据审核结果,按要求出具相关文书,告知解决途径,并对信访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重复来信来访的,原则上由执行局负责人接待处理。

第六条 决定受理信访后,执行局负责人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立即指定信访办理人员,办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办理。

办理人员可以根据情况,约谈听取信访人的陈述;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听证。

第七条 办理人员办结后,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执行局负责人进行审批或者讨论;重要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情况应当向院长报告。

第八条 经批准,办理人员应当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并当面听取其意见。办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的材料上传至涉执申诉信访系统。

第九条 经执行局负责人或者院长审核同意,办理人员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请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予以核销。

第十条 在办理执行信访案件中,发现有关问题实行责任倒查。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调整工作岗位,并可视情提交院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一)不认真接待和登记信访事项,造成工作被动的;

(二)对初次信访问题办理不力,有错不纠、纠而无果,造成重复访、越级访的;

(三)推诿、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对于重大信访事项和信息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上级法院要求对具体案件上报结果、情况说明等而未及时上报的;

(六)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上级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有关精神,规范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及其辅助工作由执行局负责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及其辅助工作包括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文字说明及视频照片制作、展示、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封存样品等。

第三条 结合执行局实际,涉及拍卖标的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封存等工作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办理,指定专人负责文字说明及视频照片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执行案件的鉴定、评估、拍卖及其机构选择等工作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组织现场随机选择机构,制作相关笔录、裁定、决定文书等,并负责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相关人员。

决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承办人及时将查封、扣押、决定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以及产权登记、价格证明、测绘图表、担保、租赁合同书等材料和确定拍卖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优先购买权人合议情况交指定负责网络拍卖的人员(以下简称网拍专员)。

第五条 承办人应在拍卖公告发布3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的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第六条 网拍专员负责草拟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网络司法拍卖法律文书,经承办人审查确认后在网络司法平台进行发布,并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第七条 承办人决定网拍的启动(包括流拍后再次拍卖、悔拍后重新拍卖及继续拍卖)、暂缓、中止及终结等,应及时移送或者通知网拍专员。

第八条 竞买人现场查看实物的工作由网拍专员和承办人共同负责。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有争议,不清场可能影响拍卖价格确定或者成交后交付拍卖标的的,在交网络司法拍卖前,由承办人做好该拍卖标的的清场工作。承办人认为不清场不影响网络司法拍卖的,经执行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也可以直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第九条 网拍专员负责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向院财务核实保证金和成交余款的到账情况,向承办人移交网拍相关资料。

第十条 流拍后的财产变卖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卖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网拍专员要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以及网络司法拍卖上机操作流程的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时,还应提前熟悉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相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局廉洁规范执行规定

 

第一条 严禁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系人赠送的财物,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系人的吃请、旅游等。

第二条 严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当交往。与当事人接触应有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在场。不得借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辆、钱款等物品。

第三条 严禁“三同”办案,禁止让当事人负担住宿费、燃油费、交通费、车票等费用。外出办案应严格遵守相关差旅财务规定。

第四条 严禁拖延办案。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应在3日内调查核实,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及时财务执行措施。对查封的财产应及时采取变价、以物抵债或者法律规定的措施处理。超过执行期限应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条 严禁滥用执行权。冻结、查封、扣押、解除财产控制措施应经承办法官审查签发后立即执行。对需要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的,还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明确保管人,执行干警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案外人异议、执行行为异议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及时审查处理。

第六条 严禁违规评估、拍卖及违规以物抵债。拍卖、以物抵债应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并公开处理。

第七条 严禁未经审批采取传统拍卖。涉案财物拍卖、变卖,原则上均应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对于不宜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而采取传统拍卖的,必须报经分管院长审批。

第八条 严禁随意终结、中止执行。终结、中止执行应符合法律规定。严格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经“四查”并符合法定条件,对终本案件应定期查询或者采取司法救济、恢复执行措施。

第九条 严禁私自制发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权限报经执行局负责人、副院长、院长签发。

第十条 严禁侵占、挪用执行款物。执行干警在收到执行款物后应在24小时内交院财务部门管理。特殊情形下收取现金的,应当有两名执行干警在场,并有执法记录仪记载。

执行款物应在15日内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员不得代领执行款物,他人代领应有委托授权手续。

第十一条 严禁超标准收取执行费。严格按规定先执行后收费,并在收取执行费用后出具相关收据。

第十二条 严禁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严禁滥用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现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严禁执行行为不规范,执行办案应规范着装,对待当事人应当理性、文明、平和。

第十五条 严禁插手过问职务外案件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