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纠纷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消费每天都在进行,消费纠纷也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如何获得救济,关系到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五种途径解决:一是当事人协商和解;二是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是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五是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五种纠纷解决途径,其约束力和效力是依次增强的,关系却是并列的,消费者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救济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和解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和平协商,解决消费纠纷的方式。运用和解的形式解决纠纷应该说是上上之策,有助于双方平和、快捷地解决纠纷,但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利的条件迫使消费者接受和解。由于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其效力不同于法院的裁判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它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就和解达成的协议反悔,一方或者双方都可以就纠纷重新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实践中经常有人将和解与调解混同,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行为主体不同。和解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纠纷;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二是法律后果不同。和解协议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调解协议如果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其调解书直接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需要经司法确认后具有执行力。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消费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协商和解,当然是上上之策,但是很多情况下,双方协商和解未果,希望有个第三方出面调停。调解就是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调解这种形式被实践证明是解决消费纠纷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与协商和解相比,调解因有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参与,双方当事人更容易达成合意;与仲裁、诉讼相比,调解程序简便快捷。消费者协会的调解 消费者协会作为调解的主体,在社会上、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很高的认可度。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消费者请求调解后,不得加以拒绝。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协会可以对有关事项展开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正确对待自己的行为结果。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站在第三方公正的立场上,最终把纠纷妥善解决,使双方都能接受。当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调解时,消费者协会应终止调解,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调解。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 根据该规定,不仅消费者协会可以进行调解,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同样也可以进行调解。在我国调解组织形式多样,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有民间的,也有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有专业性的,也有行业性的。例如,为了解决特定类型纠纷如旅游纠纷、保险纠纷而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及时方便解决消费纠纷而在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的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由于这些调解组织大多具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纠纷的特点,因此,比较容易获得纠纷当事人的认同,能够更加有效地调解相关纠纷。这些调解组织的存在,为不同诉求的消费者提供了解决纠纷的平台,使调解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目前,我国没有一个专门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的行政机构,而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承担着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责,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及各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到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陈述、反映自身权益遭受到侵害和损害的事实,请求解决纠纷,赔偿损失。行政部门受理后,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处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应当做到:(1)建立和保存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问题、购买数量及时间、购买地点、购货票据、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等。(2)设置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的投诉。(3)投诉处理部门根据投诉内容对投诉情况进行核查,确定投诉是否属实。(4)经核查投诉问题属实的,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防止事件再次发生,并要求有关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经核查投诉问题不属实的,处理人员应向消费者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提请仲裁的前提必须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按照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以受理。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机构也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当事人可以按双方的意愿选择任何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除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以执行的外,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消费者与经营者就消费纠纷提请仲裁同样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由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以解决消费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通过行使司法审判权来解决争议的一种途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一经生效,就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终的决定力。需要说明的是,和解、调解、投诉、仲裁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只要一方认为有必要,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